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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解读:加密货币是技术架构下的金融创新

时间:2026-03-14  |  作者:318050  |  阅读:0

澳大利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解读:加密货币是技术架构下的金融创新_wishdown.com

ASIC的瑞斯·博伦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观点:"当金融基础设施从纸质记录转向电子记录时,并不需要新的监管框架,那么对于区块链也同样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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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的金融科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道:"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所发挥的功能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相同,因此在制定立法时,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

在周三于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负责人莱斯·博伦提出了一个核心原则:加密货币应依据"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进行监管。

具体而言,代币化证券应受证券法律监管,而稳定币则应适用支付服务立法。值得注意的是,加密货币的其他组成部分可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

这种方法与其他国家的监管路径形成了鲜明对比。比如美国的CLARITY法案以及欧洲的加密资产市场法规框架,都倾向于为加密货币建立专门的监管体系。

博伦的核心理念是什么?他认为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这三大金融功能已随技术进步而不断演进,而分布式账本技术——例如区块链——也不应被区别对待。

"监管体系已多次适应技术变革——从纸质工具到电子记录——但始终未放弃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等基本原则,"博伦补充道。

澳大利亚并未制定一项大型加密货币法案

"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做法,其主要的加密货币立法——《数字资产框架法案》,仅旨在修订《公司法》的部分内容,"博伦表示。

实际上,澳大利亚加密货币市场已经通过ASIC信息简报225获得了明确指引。该简报指出,《公司法》中现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定义完全可以适用于数字资产。

"ASIC的指导意见明确否定了数字资产在监管目的上构成独立资产类别的观点,"博伦强调,"相反,它确认,当数字资产用作证券、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权益或非现金支付工具时,其可能属于监管范围之内。"

聚焦"经济特征而非技术标签"的做法带来了双重好处:一方面为市场参与者制定了更清晰的规则,另一方面减少了"监管套利的机会"。

ASIC信息表225同样体现了一个关键思路:监管重点放在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经验表明,数字资产行业中大多数消费者受损案例都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的行为。

去中心化产品仍难监管

当然,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确实会引发分类问题。但博伦提出了一个实用的解决方案:法律分析应着眼于实际控制和收益,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声明。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来源:整理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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